文章导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系统部署,是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来源:人民日报 李干杰
1、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首个专门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政策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破解当前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部署。要实现这些战略目标和任务,高效有力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必不可少。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设置和体制保障不够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职责交叉和权责脱节、基层执法队伍职责与能力不匹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和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消除体制机制弊端。改革不仅要立足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更要放眼未来,构建服务于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和更加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和发展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制度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厉行法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突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把全部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末端问责,优化改进执法方式,严格禁止“一刀切”,做到监管有标准、执法有依据、履职讲公平、渎职必追究。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志、百姓意愿,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顺应时代、担负使命,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顺应新事业的发展需要,增能力,提效能,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就是要科学设置机构、优化职能、协同权责、加强监管、高效运行,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2、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
《指导意见》立足国情社情民情,针对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地方执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要准确领会和把握好《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改革有力有序开展,创新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制。
一要深刻领会改革的总体脉络。《指导意见》提出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要求,以依法行政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为目标,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协调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体系。
二要全面落实改革的主要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职责整合、队伍组建、事权划分三个主要任务,要把握好“三个结合”。职责整合把握好“统与分”的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统一行使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队伍组建把握好“责与能”的结合,改革中应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事权划分把握好“收与放”的结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上收到设区市,实行“局队合一”,执法重心下移,市县级执法机构承担具体执法事项。
三要着力加强执法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提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程序、完善监督、强化联动、创新方式等具体改革任务。要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建立权责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层级监督、外部监督,坚决排除违规人为干预,确保行政执法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其他领域综合执法队伍间的执法协同,厘清权责边界,强化联动执法,推进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3、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抓好贯彻落实,既要敢于创新,又要稳妥推进。
一是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要严守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能选择性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确保顺利达成改革目标。
二是坚持注重统筹协同。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其他四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综合考虑机构规格、编制管理、人员配备和执法保障等改革事项,鼓励地方与基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实巩固和提升基层政府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履职能力。
三是坚持稳扎稳打推动实施。要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做到蹄疾步稳。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的部门和个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读和答疑释惑,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新老机构和人员平稳接替、尽快到位。要做好改革过渡期间各项工作,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确保机构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场深刻变革,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